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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2019年度建筑業“百強企業”認定活動的通知

                2020-04-09 15:01:18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


                2019年度建筑業“百強企業”認定活動的通知 

                蘇建函建管〔2020〕131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表揚先進,宣傳典型,進一步激發和調動我省建筑業企業改革創新、轉型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擦亮“江蘇建造”高品質發展品牌,根據年度工作安排,我廳與省統計局、省商務廳共同研究決定,自即日起聯合開展2019年度建筑業“百強企業”認定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范圍

                在江蘇省內注冊并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符合認定辦法中認定類別的企業均在認定范圍之內。開展認定工作無需企業提供申報資料,但需登陸“江蘇省建筑業百強企業認定系統”進行申報確認。參與申報認定企業于2020年4月28日前,訪問“江蘇省建筑業統計信息頻道”(網址:http://www.jstjbb.cn/),登陸“江蘇省建筑業百強企業認定系統”(用戶名和密碼與江蘇建筑業統計信息系統一致),選擇認定類別并確認后,系統將依據建筑企業上報的2019年統計年報數據,自動采集相關數據進行綜合評價。

                二、入圍公示

                以2019年度江蘇建筑業“百強企業”認定辦法(見附件)為依據,根據企業統計數據,結合認定指標、權數進行綜合排名(建筑外經根據企業完成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排名),確定建筑業總承包綜合實力前70名、建筑裝飾企業前22名(其中:裝飾裝修企業12名、幕墻企業10名)、建筑鋼結構企業前12名、建筑外經企業前20名、建筑安裝企業前20名(其中:機電設備安裝企業12名,智能化企業4名,電力、消防企業各2名)、基礎設施專業企業前24名(其中:市政企業16名,公路、水利企業各4名)作為認定入圍企業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入圍企業弄虛作假以及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舉報(電話:025-51868972)。

                入圍企業認定數據與省統計局網上直報系統、省商務廳外經統計系統數據進行對比,不實數據不予認定。

                三、加分核驗

                入圍企業名單公示后,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質量安全監管處對入圍企業2019年度獲國家和省級技術發明專利,制定或參與制定國家、省級行業技術標準,以及獲得的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創新)獎項情況進行核查。聯系人:夏亮,025-51868643。

                2019年獲得部、省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審核,以公開發布的相關文件為準。

                認定期間,企業可登陸“江蘇省建筑業百強企業認定系統”,查詢企業入圍情況、分值和認定信息。

                認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認定過程中如有疑問,請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聯系。

                聯 系 人:倫智慧,025-51868971。

                技術支持:李海波,025-83752684。

                 

                附件: 2019年度江蘇建筑業“百強企業”認定辦法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2019年度江蘇建筑業百強企業認定辦法

                 

                一、認定的類別、條件及數據采集

                1. 認定的類別

                (1)綜合實力企業

                (2)建筑裝飾(裝飾裝修、幕墻)企業

                (3)建筑鋼結構企業

                (4)建筑外經企業

                (5)建筑安裝 (含機電、電力、消防、智能化)企業

                (6)建筑基礎設施專業(含市政、公路、水利)企業

                2. 認定企業的條件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以已取得總承包資質且主營為建筑業的獨立法人企業為單位。已成立企業集團的,以企業集團為單位參加認定,但該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以建筑業為主業。企業集團內參加認定單位可以包括核心企業、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但不包括參股子公司;凡以集團名義參加認定的企業,集團內非獨立法人單位不再參加認定,包括控股公司和全資子公司;集團內獲得特級資質的獨立法人單位可參加認定。集團所含的企業,應在企業集團的批準文件或《章程》中有明確規定的。

                建筑裝飾企業以已取得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和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且主營為建筑業的獨立法人企業為單位,承擔的裝飾裝修和幕墻項目建設數量占工程總量不得少于80%,產值占建筑業產值不得低于80%。

                建筑鋼結構企業為取得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且主營為建筑業的獨立法人企業為單位。承擔的鋼結構工程項目建設數量占工程總量不得少于80%,產值占建筑業產值不得低于80%。

                建筑外經企業以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且主營為建筑業、獲得對外承包工程的獨立法人企業為單位(參加外經10強企業認定的企業也可同時參與總承包50強認定)。

                建筑安裝 (含機電、電力、消防、智能化)企業以取得建筑安裝(含機電、電力、消防、智能化)企業資質且主營為建筑業的獨立法人企業為單位。承擔的安裝工程項目(含機電、電力、石化、消防、智能化)建設數量占工程總量不得少于80%,產值占建筑業產值不得低于80%。

                建筑基礎設施專業(市政、公路、水利)企業以取得建筑基礎設施企業資質、主營為建筑業的獨立法人企業為單位。承擔的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市政、公路、水利)建設數量占工程總量不得少于80%,產值占建筑業產值不得低于80%。

                3. 數據采集

                涉及參加認定企業(集團)的數據資料,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統計局根據企業(集團)的統計年報共同采集,并核對企業(集團)年度財務報表,企業(集團)內參與認定的企業相關數據應從集團報表中減除,以審核通過后的數據為準。

                參加外經企業認定的企業境外產值、營業額數據以省商務廳統計數據為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省商務廳聯合對企業境外產值、營業額、利潤總額等數據進行審核,以審核后的數據為準。

                二、認定方法

                (一)建筑業總承包企業認定標準

                1. 綜合評分的技經類指標及其權數

                (1)上繳稅金總額              權數為40%

                (2)主營業務收入              權數為15%

                (3)營業利潤率                  權數為15%

                (4)企業負債率                  權數為10%

                (5)所有者權益                  權數為10%

                (6)勞動生產率        權數為10%

                2. 質量指標和技術(創新)指標加分

                (1)質量指標加分

                A. 工程質量獎包括:當年度揚子杯,省、部級新技術示范工程,省級建筑裝飾質量獎,省級以上(含省級)鋼結構工程質量獎。當年度在外省、設區市、自治區獲得的省級或設區市優質工程獎(綜合性)以及魯班獎、國優(含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等獎項。以上獎項均以文件(不含復印件)或證書為準。

                B. 質量加分總分值占全部入圍企業經濟類指標總分值的權數為20%,并以此計算出每個獎項的加分分值;

                C. 一項工程獲多項獎勵的,只計一次最高獎;

                D. 為保持認定工作的連續性,一個魯班獎(國優金獎)折合為15個省優獎計分,一個國優銀獎折合7.5個省優獎計分。

                (2)技術(創新)指標加分

                技術(創新)加分總分值占全部入圍企業經濟類指標總分值的權數為20%,并以此計算出每個獎項的加分分值;

                A. 技術指標包括省、部級工法,省、部級新技術示范工程和專利,主編或參與國家級、省級標準的撰寫和制定。

                B. 一個部級工法折合為5個省級工法,一個部級新技術示范工程折合為5個省級新技術示范工程。

                C. 一個省級工法按1分計分,一個省級新技術示范工程按1分記分,一個發明專利按3分計分。

                D. 一個國家級標準制定或參與制定的,主編單位為5分,參與制定的為3分。

                (3)建筑產業現代化指標加分

                建筑產業現代化指標加分占全部入圍企業經濟類指標總分值權數為10%,并以此計算出每個獎項的加分分值;

                A. 評選當年獲得部以上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每獲一項加5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B. 評選當年獲得省級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每獲一項加2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3. 質量安全事故扣分

                當年度發生1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扣10分,發生2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扣25分,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當年認定資格,發生1次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參加當年認定。

                當年省級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現工程質量嚴重風險隱患受到省級通報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5分。

                4. 指標分配

                以房屋建筑施工為主營業務的總承包企業50家。

                (二)建筑裝飾(含裝飾裝修、幕墻)企業認定標準

                1. 綜合評分的經濟類指標及其權數

                (1)上繳稅金總額               權數為35%

                (2)營業利潤率                 權數為20%

                (3)主營業務收入               權數為20%

                (4)勞動生產率                 權數為15%

                (5)所有者權益                 權數為10%

                2. 質量、技術(創新)指標加分

                (1)質量、技術(創新)加分的總分值分別占全部入圍企業經濟類指標總分的25%,并以此計算每個獎項的加分分值。

                (2)一項工程獲多項獎勵的,只計一次最高獎;

                (3)一個國優或參建魯班獎折合為5個省優獎計分,一個中國裝飾協會優質工程獎按2個省優獎計分。

                (4)一個國家級標準制定或參與制定的,主編單位為5分,參與制定的為3分。

                3. 建筑產業現代化指標加分

                建筑產業現代化指標加分占全部入圍企業經濟類指標總分值權數為10%,并以此計算出每個獎項的加分分值;

                A. 評選當年獲得部以上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每獲一項加5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B. 評選當年獲得省級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每獲一項加2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4. 質量安全事故扣分

                當年度發生1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扣10分,發生2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扣25分,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當年認定資格,發生1次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參加當年認定。

                當年省級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現工程質量嚴重風險隱患受到省級通報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5分。

                5. 指標分配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中,裝飾裝修企業6家;建筑幕墻企業5家。

                (三)建筑鋼結構企業認定標準

                1. 綜合評分的經濟類指標及其權數

                (1)利稅總額                  權數為30%

                (2)主營業務收入              權數為20%

                (3)營業利潤率                權數為15%

                (4)勞動生產率                權數為15% 

                (5)所有者權益                權數為10% 

                (6)年末自有機械設備凈值      權數為10%

                 2. 質量指標加分

                (1)按獲得工程質量獎數量加分。一個省級質量獎按5分計算,其他獎項折合成省級質量獎計分;

                (2)一項工程獲多項獎勵的,只計一次最高獎;

                (3)省級綜合性獎項的參建獎按1個省優獎計分,一個中國鋼結構協會金獎按2個省優獎計分,一個參建魯班獎按5個省優獎計分。

                (4)一個國家級標準制定或參與制定的,主編單位為5分,參與制定的為3分。

                3. 建筑產業現代化指標加分

                建筑產業現代化指標加分占全部入圍企業經濟類指標總分值權數為10%,并以此計算出每個獎項的加分分值;

                A. 評選當年獲得部以上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每獲一項加5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B. 評選當年獲得省級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每獲一項加2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4. 質量安全事故扣分

                當年度發生1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扣10分,發生2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扣25分,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當年認定資格,發生1次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參加當年認定。

                當年省級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現工程質量嚴重風險隱患受到省級通報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5分。

                5. 指標分配

                以建筑鋼結構為主營業務的8家企業。

                (四)建筑外經企業認定標準

                1. 認定指標及權數

                (1)完成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       權數為50%

                (2)境外新簽合同額               權數為25%

                (3)利潤總額                     權數為15%

                (4)所有者權益          權數為10%

                2. 企業外經營業額指企業在境外完成的營業額

                3. 指標分配

                以具有對外簽約權,境外建筑施工能力強的10家企業。

                (五)建筑安裝 (含機電、電力、消防、智能化)企業認定標準

                1. 認定指標及權數

                (1)上繳稅金總額                 權數為30%

                (2)主營業務收入                 權數為20%

                (3)營業利潤率                   權數為20%

                (4)勞動生產率                   權數為20%

                (5)所有者權益                   權數為10%

                2. 質量、技術(創新)指標加分

                (1)質量、技術(創新)加分的總分值分別占全部入圍企業經濟類指標總分的40%,并以此計算每個獎項的加分分值。按獲得工程質量獎數量加分。一個省級質量獎按5分計算,一項省級工法或發明專利按5分計算,其他獎項折合成省級質量獎、技術(創新)計分;

                (2)一項工程獲多項獎勵的,只計一次最高獎;

                (3)省級綜合性獎項和工法的參建獎按1個省優獎計分,一個全國行業協會獎項按2個省優獎計分,一個參建魯班獎按5個省優獎計分。

                (4)一個國家級標準制定或參與制定的,主編單位為5分,參與制定的為3分。

                3. 建筑產業現代化指標加分

                建筑產業現代化指標加分占全部入圍企業經濟類指標總分值權數為10%,并以此計算出每個獎項的加分分值;

                A.評選當年獲得部以上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每獲一項加5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B.評選當年獲得省級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每獲一項加2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4. 質量安全事故扣分

                當年度發生1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扣10分,發生2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扣25分,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當年認定資格,發生1次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參加當年認定。

                當年省級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現工程質量嚴重風險隱患受到省級通報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5分。

                5.指標分配

                建筑安裝企業中,機電設備安裝企業6家;智能化企業2家;電力、消防、石化企業各1家。

                (六)建筑基礎設施專業(市政、公路、水利)企業認定標準

                1. 綜合評分的經濟類指標及其權數

                (1)上繳稅金總額                  權數為30%

                (2)主營業務收入                  權數為20%

                (3)勞動生產率                  權數為20% 

                (4)年末自有機械設備凈值          權數為15%

                (5)所有者權益                    權數為15%

                 2. 質量指標加分

                (1)按獲得工程質量獎數量加分。一個省級質量獎按5分計算,其他獎項折合成省級質量獎計分;

                (2)一項工程獲多項獎勵的,只計一次最高獎;

                (3)省級綜合性獎項的參建獎按1個省優獎計分,一個全國行業協會獎項按2個省優獎計分。一個國家級獎按5個省優獎計分。

                3. 建筑產業現代化指標加分

                建筑產業現代化指標加分占全部入圍企業經濟類指標總分值權數為10%,并以此計算出每個獎項的加分分值;

                A.評選當年獲得部以上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每獲一項加5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B.評選當年獲得省級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每獲一項加2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4. 質量安全事故扣分

                當年度發生1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扣10分,發生2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扣25分,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當年認定資格,發生1次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參加當年認定。

                當年省級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現工程質量嚴重風險隱患受到省級通報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5分。

                5. 名額分配

                基礎設施專業企業中,市政企業8家;公路、水利企業各2家。

                (七)具體計算方法

                認定總分值最高為150分,其中數據指標分值為100分,質量分為附加分,分值為20分,技術(創新)分為附加分,分值20分,建筑產業現代化分為附加分,分值為10分。

                計算方式為:入圍企業每項經濟類指標的平均值,以每個入圍企業經濟類指標值分別除以相應的平均值,得出分值系數,以一項指標最高得分為基準分1分,以基準乘以權數分值,得出一項指標分值,各指標分值相加,得出該企業的綜合分值,最后加上質量分、技術分(分值計算同指標分值計算),扣除安全事故扣分,即可算出該企業的總得分。將各企業的總得分進行排序,按認定種類分別取前50名和前10名企業。

                計算公式:

                1. 主營業務收入分值=(主營業務收入/入圍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值),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主營業務收入所占的權數。

                2. 上繳稅金總額分值=(上繳稅金總額/入圍企業的上繳稅金總額平均值),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上繳稅金總額所占的權數

                3. 年末自有機械設備凈值分值=(年末自有機械設備凈值/入圍企業的年末自有機械設備凈值平均值),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年末自有機械設備凈值所占的權數

                4. 所有者權益分值=(所有者權益/入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平均值),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企業凈資產所占的權數

                5. 營業利潤率分值=(營業利潤率/入圍企業的平均營業利潤率),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營業利潤率所占的權數

                6. 外經營業額分值=(外經營業額/入圍企業的外經營業額平均值),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外經營業額所占的權數

                7. 企業負債率分值=(企業負債率/入圍企業的平均企業負債率),以最低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企業負債率所占的權數

                8. 多種經營產值分值=(多種經營產值/入圍企業的多種經營產值平均值),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多種經營產值所占的權數

                9. 企業總收入分值=(企業總收入/入圍企業的企業總收入平均值),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企業總收入所占的權數

                10. 完成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分值=(完成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入圍企業的完成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平均值),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完成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所占的權數

                11. 人均勞動生產率分值=(人均勞動生產率/入圍企業的平均人均勞動生產率),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人均勞動生產率所占的權數

                12. 新簽合同額分值=(新簽合同額/入圍企業的新簽合同額),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新簽合同額所占的權數

                13. 質量加分項占附加分權數為20%,以確定分值數除以總分值平均數,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質量加分項權數計算得分。

                技術(創新)加分項占附加分權數為20%,以確定分值數除以總分值平均數,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技術(創新)加分項權數計算得分。

                省級質量獎工程(如揚子杯、省優)分值和技術(創新)分值確定:

                (1)將入圍企業當年獲獎、技術創新個數統一折算為省級質量獎工程和技術(創新)個數;

                (2)將入圍企業綜合分值的10%,除以省級質量獎工程和技術(創新)總個數得出每個省級質量獎工程的分值。

                (3)將計算出的每個省級質量獎分值、技術(創新)分值*企業所獲的省級優質工程個數,得出省級工程質量獎、技術(創新)的總分數。

                根據認定種類,將各類企業的相關分值相加,加上分值12,再加上技術指標得分,減去質量安全事故扣分,即得到該企業的總分值。

                14. 建筑產業現代化指標加分權數為10%,以確定分值數除以總分值平均數,以最高分值為基準分1分(按序遞減)*質量加分項權數計算得分。

                (1)評選當年獲得部以上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企業,每獲其中一項加5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獲其中二項以上的以10分為準,不再累加);

                (2)評選當年獲得省級建筑產業現代化(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研發基地的,每獲其中一項加2分(獲其中二項以上的以10分為準,不再累加),最高不得超過10分。

                三、認定程序

                1. 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統計局共同組織成立2019年度江蘇省建筑業百強企業認定委員會。

                2. 由認定委員會制定認定辦法,并確認認定工作小組名單。

                3. 認定工作小組從申報企業中,根據統計年報中企業營業額(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的大小排序,確定前70名為總承包50強入圍企業,按照專業類別、按1比2的比例確定專業10強入圍企業。所有入圍企業在江蘇省建筑業網上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

                4. 公示期間認定工作小組通知入圍企業提交工程質量獲獎證書或文件原件以及要求核查的工程合同原件等相關材料。

                5. 認定工作小組根據舉報和核查情況提出入圍企業資格審查意見,根據認定方法提出強勢企業建議名單,提交認定委員會審議。

                6. 認定委員會將審議通過的名單提交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統計局審批,并向社會公布認定結果。

                四、其他規定

                1. 入圍企業在統計報表中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企業年度認定資格。

                2. 當年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并受到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處罰的企業,或發生過重大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企業,取消企業當年度認定資格。

                3. 對于當年度至認定前因違規違紀、或發生惡意拖欠銀行債務、立案偵察的經濟案件等其他重大事件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企業,經認定委員會2/3以上委員表決同意,取消其當年度認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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